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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28 02:28

艺术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艺术品进出口行为,促进艺术品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艺术品进口

1. 艺术品进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艺术品进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海关应当对申报的艺术品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放行。

3. 艺术品进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检验检疫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口。

4. 艺术品进口涉及文物出口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出口的规定执行。

三、艺术品出口

1. 艺术品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艺术品出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海关应当对申报的艺术品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放行。

3. 艺术品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检验检疫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口。

4. 艺术品出口涉及文物进口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文物进口的规定执行。

四、艺术品进出口的监管与处罚

1. 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艺术品进出口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艺术品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证件,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艺术品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证件。违反本规定的,由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艺术品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证件的内容。对擅自改变艺术品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证件内容的,由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或者走私艺术品。对非法经营或者走私艺术品的,由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经营或者走私艺术品提供方便或者协助。对为非法经营或者走私艺术品提供方便或者协助的,由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将相关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记录数据库。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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